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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大法工委委员:我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日期:2024-05-07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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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大法工委委员:我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下午,十一届国内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内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国内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针对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中国没有秘密拘捕,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犯罪且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同时对于刑诉法新增的“**案和解”,郎胜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犯罪也不可和解。

当天上午,十一届国内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次全体会议。受国内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内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着重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在下午的国内人大吉林团分组审议会场,与会人员在三位专家代表的解读性讨论发言中,深刻感受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难能可贵,现场三次发出热烈掌声。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柏林代表说,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修改、增加140多处,从国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很好地处理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了刑诉法**条。新华社供图

关于“例外情形”

拘留不通知家属有严格限制

对于媒体关注的“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内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出解释。他说,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则进一步限制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就是涉嫌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除了这两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表示,对于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还表示,即便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修正案里都做了相关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通常是3至7天,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关于“不得自证有罪”

与“如实供述”不矛盾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那么“不得自证有罪”与“如实供述”是否矛盾?郎胜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这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郎胜表示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刑法规定,如果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可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删掉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应“告知原因和场所”的问题,郎胜说,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但随着案件的发展和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郎胜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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